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7-04 11:13:3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
三、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备案提供便利条件,可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情况采取承诺办理、容缺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要加快推进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要加强经办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既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保证审批备案服务质量。为方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宜。
四、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七)经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2019年6月30日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2018年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自2020年起,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公示表等材料,并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于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五、切实做好许可证换发、书面报告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要及时为其更新换发新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申请、结合开展2018年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简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换发新版许可证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发证日期为原发证日期,2018年以前已许可的有效期限顺延至2023年,2019年已许可的有效期限顺延至2024年。
(十一)经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终止经营活动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表等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新住所的场所使用证明并符合设立条件;注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注销证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需要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回执的予以换发;终止经营活动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注销并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回执。
(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处(科、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公示、书面报告、统计年报等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推动产业发展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非法职业中介活动查处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